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281號
- 原告
- 唐肇澧
- 被告
- 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林
- 被告
-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毅
- 被告
-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