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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28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唐肇澧
被告
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林
被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
被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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