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83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儒
- 被告
-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宗平
- 被告
- 陳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基簡字第8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王翠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