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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833號

給付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告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宗平
被告
陳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3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消費借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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