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玲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仕傑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命上訴人於收受本院書面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20元,倘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下稱系爭命補正裁定);而系爭命補正裁定已於114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考。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故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