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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7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黃梅淑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告
蔡瓊玲

蔡靜儀

蔡陽煜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9,354元。

二、原告至遲應於前開主文第1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為債務人蔡淑芬之債權人,而代位蔡淑芬訴請分割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蔡淑芬就系爭土地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定之。而蔡淑芬公同共有附表所示之土地係繼承被繼承人蔡義雄而來,繼承人為被告、蔡淑芬、蔡趙茶,蔡趙茶已死亡,故附表所示土地之關於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均為4分之1,是以蔡淑芬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39,354元(詳附表所示),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

三、當事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爰裁定命原告至遲應於主文第1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補字第1037號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蔡淑芬之應繼分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999 1/20 1/4 450元 2 同上小段184-1地號 126 1/20 同上 1,100元 3 同上小段184-2地號 887 1/20 同上 450元 4 同上小段184-6地號 4588 1/20 同上 450元 5 新北市○○區○○段○○○段0地號 1552 1/20 同上 620元 6 同上小段8地號 1300 1/20 同上 620元 7 同上小段8-2地號 223 1/20 同上 414元 8 同上小段24-1地號 354 1/20 同上 620元 9 同上小段58地號 64 1/20 同上 620元 10 同上小段58-1地號 1567 1/20 同上 620元 11 同上小段58-2地號 38 1/20 同上 620元 12 同上小段59地號 48 1/20 同上 620元 13 同上小段60地號 223 1/20 同上 370元 14 同上小段61地號 1369 1/20 同上 620元 15 同上小段61-1地號 3080 1/20 同上 620元 16 同上小段62地號 315 1/20 同上 620元 17 同上小段64地號 175 1/20 同上 620元 18 同上小段64-1地號 82 1/20 同上 620元 19 同上小段65地號 38 1/20 同上 620元 20 同上小段66地號 2313 1/20 同上 620元 21 同上小段7-1地號 325 1/20 同上 620元 22 同上小段8-1地號 126 1/20 同上 609元 23 同上小段8-3地號 8 1/20 同上 620元 24 同上小段8-4地號 6 1/20 同上 620元 25 同上小段60-2地號 17 1/20 同上 620元 訴訟標的計價額計算:各筆面積×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合計11,148,326元,合計現值11,148,326元×權利範圍(1/20)×蔡淑芬之應繼分(1/4)=139,354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37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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