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5號
- 原告
- 義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洋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楨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6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楨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