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翠芬

上訴人
陳寶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東華間因114年度訴字第5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萬9,253元【遷讓房屋部分價額51萬8,100元+不當得利部分金額1,153元(173×6+173×2/3)=51萬9,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0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