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NARETRUM NAMPUNG阿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07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07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