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濟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115年3月31日所為115年度基簡字第13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濟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115年3月31日所為115年度基簡字第13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