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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海商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忠銘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被告
張建平
訴訟代理人
張士文
被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被告
高雄港勤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7月10日下午5時宣判,因遇巴威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1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7月13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海商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