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五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五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現於彰化監獄執行中)
丙○○ 住彰化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蔡岱霖
~B書記官 范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