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三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三號
- 原告
- 欣陸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查明各工地停車設備之安裝、補漆完成日期。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蔡佳玲
~B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查明各工地停車設備之安裝、補漆完成日期。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蔡佳玲
~B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