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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三號

原告
欣陸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查明各工地停車設備之安裝、補漆完成日期。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蔡佳玲

~B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三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