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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應予廢棄。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民事訴訟為限(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四一五號裁判、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八一號判例參照)。亦即,原告是否須補繳裁判費,係以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請求金額之範圍為其判斷基準,超過者,即應補繳裁判費,反之,則毋庸補繳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復於刑事附帶民事補充理由聲請狀中主張就賠償金額部分予以擴張為一千五百萬元,是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請求範圍,就此部分毋庸補繳裁判費,故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應予廢棄,特此裁定。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玉珮

~B書記官 湯惠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