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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號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華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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