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資料縮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4年11月17日都會時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修丕龍┌───────────────────────────────────────────┐│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4月16日 │15,800元 │KLH0000000 │ ││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基隆分行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