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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臺灣資料縮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4年11月17日都會時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修丕龍┌───────────────────────────────────────────┐│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4月16日 │15,800元 │KLH0000000 │ ││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基隆分行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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