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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0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022號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務人
梁祖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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