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家他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他字第1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1 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乙○○向被告甲○○提起確認認領無效訴訟(本院97年度親字第25號),經本院以97年度家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又上開確認認領無效事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原告因受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現該筆訴訟費用既應由被告負擔,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