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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1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聲請人僅以打零工賺取生活費,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乙○○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已據提出上開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臺北縣土城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乙○○之所得稅申報及財產資料結果,聲請人乙○○未有任何財產、薪資所得或現金存款,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稽,衡情聲請人乙○○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依聲請人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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