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9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宇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本票附表:無利息 97年度票字第299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95年6月23日 │619,358元 │ (未載) │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