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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家他字第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他字第1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1 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乙○○向被告甲○○提起確認認領無效訴訟(本院97年度親字第25號),經本院以97年度家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又上開確認認領無效事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原告因受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現該筆訴訟費用既應由被告負擔,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家他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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