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087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勤商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087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