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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徐世禎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被告
勤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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