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月雪律師
- 被告
- 勤商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