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文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屆期為付款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為證,堪信屬實。

三、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2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98年度基小字第1540號                                                        │
├───┬───────┬──────┬─────┬──────┬──────┤
│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乙○○│保證責任基隆市│93年11月30日│25,700元  │JF0000000   │「保證責任基│
│      │第一信用合作社│            │          │            │隆市第一信用│
│      │南興路分社    │            │          │            │合作社」已更│
│      │              │            │          │            │名為「有限責│
│      │              │            │          │            │任基隆第一信│
│      │              │            │          │            │用合作」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54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