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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5號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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