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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

債權人
戊○○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丁○○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庚○○
債權人
辛○○
債權人
己○○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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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參拾元、應向債權人庚○○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應向債權人辛○○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應向債權人己○○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