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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8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881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炳勳機械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法 定 甲○○
代理人
債務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五,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五之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88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