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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原告
文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票款,惟系爭支票之付款地在臺北縣汐止鎮○○路○段280 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街121 巷13號5 樓,此有支票影本及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3條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80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