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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許志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自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自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自利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先後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自利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3日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11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1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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