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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春長王鴻均吳昆璋

原告
方玉旋
被告
方登源

      洪國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國湖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被告方登源部分,原告係以被告方登源共同侵害其權利,而認被告方登源應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連帶負侵權行為之責,惟被告洪國湖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原告自亦無從再對被告方登源請求連帶賠償或返還土地,應併予駁回。且原告之假執行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