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
- 聲請人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犯罪嫌疑人 張功伯
犯罪嫌疑人 左靜
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等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之財產准予扣押。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扣押之必要時,亦得依上開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犯罪嫌疑人張功伯、左靜共同基於非銀行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間某日起在金門地區,從事新臺幣(下同)及人民幣之地下匯兌,復與陳桂立、張日昇、林柄在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105年5月間某日起,受詐騙集團車手陳桂立所託,領取詐騙集團使用以詐欺金錢之資鈞豪郵局帳戶內670萬3600元、李增照郵局帳戶內531萬9900元、陳筱柔郵局帳戶內613萬7877元,領取後以犯罪嫌疑人左靜申辦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進行網路轉帳,匯兌洗錢賺取價差。另接受張日昇、林柄在等人所託,將詐欺犯罪所得400多萬贓款兌換成人民幣進行洗錢,將贓款以地下匯兌方式匯給大陸犯罪集團,於每星期五進行結算弁利。如附表所示、第三人陳筱柔、張明雪、張雅琪、李增智、黃彩蓮、陳恆志之財產,為其等犯罪所得暨變得之物、一部不能沒收而追徵其價額之物,乃依法聲請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案犯罪嫌疑人張功伯、左靜等人,因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逾1億元,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匯兌業務、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等罪嫌,聲請人認有扣押犯罪嫌疑人張功伯、左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以保全沒收與追徵之必要,由聲請人報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聲請扣押裁定,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聲請書暨所附資料、筆錄等(依偵查不公開,爰不於此詳細載明),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至如聲請書第伍點「扣押標的」欄所示第三人陳筱柔、張明雪、張雅琪、李增智、黃彩蓮、陳恆志等人所有之財產,聲請人固載明於聲請書第伍點「扣押標的」欄內,惟聲請人於本案並未將第三人陳筱柔、張明雪、張雅琪、李增智、黃彩蓮、陳恆志等人列為應受扣押裁定之人,是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105年10月11日下午6時止,逾期不得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金融機構 │ 帳 號 │ 戶名 │ ├──┼─────────────┼────────┼───┤ │ 1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 │左靜 │ ├──┼─────────────┼────────┼───┤ │ 2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左靜 │ ├──┼─────────────┼────────┼───┤ │ 3 │金門漁會 │00000000000000號│張功伯│ ├──┼─────────────┼────────┼───┤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號│張功伯│ ├──┼─────────────┼────────┼───┤ │ 5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張功伯│ ├──┼─────────────┼────────┼───┤ │ 6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張功伯│ ├──┼─────────────┼────────┼───┤ │ 7 │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 │張功伯│ ├──┼─────────────┼────────┼───┤ │ 8 │金門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號 │張功伯│ ├──┼─────────────┼────────┼───┤ │ 9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 │張功伯│ ├──┼─────────────┼────────┼───┤ │ 10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 │張功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