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方玉旋
- 被告
- 方登源
洪國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國湖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被告方登源部分,原告係以被告方登源共同侵害其權利,而認被告方登源應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連帶負侵權行為之責,惟被告洪國湖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原告自亦無從再對被告方登源請求連帶賠償或返還土地,應併予駁回。且原告之假執行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