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春長王鴻均吳昆璋

原告
李圳翔
原告
楊曉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告
林金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殺人未遂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給付之項目、金額及舉證等,非經長久時日之調查、審理,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