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李圳翔
- 原告
- 楊曉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 被告
- 林金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殺人未遂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給付之項目、金額及舉證等,非經長久時日之調查、審理,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附民字第9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殺人未遂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給付之項目、金額及舉證等,非經長久時日之調查、審理,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