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吳金芳王鴻均宋政達

上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宇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審判期日傳票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上午9時45分審判期日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被告住所、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或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得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經法院之許可,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2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宇原因公共危險案件,其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本院以其偵查中所供稱之居所為郵寄送達,經郵政機關以逾期未領而退回,復查其無在監或在押執行之情,有偵訊筆錄、被告戶籍資料、在監押紀錄表、送達證書等文件在卷可佐,堪認其住居所不明且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具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9條公示送達之事由,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宋政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