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金芳宋政達王鴻均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婉甄
選任辯護人
陳素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22、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婉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李婉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人多不甘受罰並嘗試規避刑責,且被告前案紀錄亦顯示其有遭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為避免本案審理中有對質詰問需求,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裁定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4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宋政達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以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