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婉甄
- 選任辯護人
- 陳素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22、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婉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李婉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人多不甘受罰並嘗試規避刑責,且被告前案紀錄亦顯示其有遭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為避免本案審理中有對質詰問需求,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裁定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4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