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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葉珊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

第二十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固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但依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數罪併罰須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始得為之。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國家安全法之裁判確定日為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而另一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之犯罪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上述二罪並不符合刑法第五十條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