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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連撤緩字第一號

受刑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葉珊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連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現於金門監獄連江分監執行中)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九十一年度連偵字第一二四號),聲請撤銷

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連簡字第三十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更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五十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葉 珊 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長 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連撤緩字第一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受刑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