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5年10月間及96年1月間,各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城簡字第20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5號),分別均判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定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