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共同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28日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4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 事 庭 法 官 盧軍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