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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盧軍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共同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28日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4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 事 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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