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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周美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5年10月間及96年1月間,各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城簡字第20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5號),分別均判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定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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