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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許嘉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復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甲○○於民國97年8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罪。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8年6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24973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98年11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8年10月27日,亦有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刑事庭 法 官  許 嘉 容

書記官 陳 添 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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