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復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甲○○於民國97年8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罪。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8年6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24973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98年11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8年10月27日,亦有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