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
- 債權人
-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豪
- 債務人
- 和桐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承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