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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務人
金鼎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康寧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5,33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