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敏
- 代理人
- 李佩倩
- 相對人
- 太元展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台中民權路郵局第84號存證信函,惟經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前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係在臺中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示登記資料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