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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號

聲請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李佩倩
相對人
太元展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台中民權路郵局第84號存證信函,惟經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前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係在臺中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示登記資料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