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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王鴻均

聲請人
翁炳舜
代理人
翁雅琳
相對人
金航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陳永琳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原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因發現相對人之資金有數筆不當外流,要求相對人現任法定代理人陳芊妏提供相對人帳戶供查帳,然陳芊妏多方推託。又陳芊妏未配合辦理增資,更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並作停業登記,已影響相對人公司營運,為免陳芊妏個人作為影響相對人及其員工權益,爰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乃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業據提出相對人先前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為佐,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首堪認定。

㈡聲請人稱因遭陳芊妏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並作停業登記,已影響相對人公司營運等情,亦據提出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議事錄、該次改選後立即召開之董事會議事錄、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既有經營權更易,且屬聲請人與最大股東兼法定代理人陳芊妏間之互不信任,為釐清經營現況,自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㈢經本院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派檢查人,該公會函覆推薦陳永琳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嗣本院函請兩造表示意見,兩造均未就人選有何疑問。審酌會計師具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專業,且依公會推薦函文所附陳永琳會計師之學歷為臺灣大學商學系會計組、美國德州貝勒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經歷勤業、資誠、廣信、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核屬適任之人選。爰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至檢查人之報酬,應待檢查完畢後,由檢查人提出聲請,再由本院依相關事證衡量酌定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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