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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號

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宋政達

聲請人
許丕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志仁間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