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邱OO
- 相對人
- 邱OO
邱OO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年逾80歲,已無工作、謀生能力,近年亦無任何所得,名下僅有車齡逾10年之車輛,實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為此依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2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資料結果,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4輛出廠均已超過數十年之車輛,且聲請人於民國111、112、113年均無所得,綜上資料可認聲請人確屬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又本院審閱本院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案卷後,依形式審查之結果,該案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