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許丕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志仁間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聲字第1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志仁間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