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來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參佰零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項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 962 │ │├───────┼─────────┼────────────┤│第一審送達郵資│ 492 │原繳730元,退郵238元 │├───────┼─────────┼────────────┤│第一審測量費 │ 4,000 │ │├───────┼─────────┼────────────┤│第一審差旅費 │ 750 │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 │├───────┼─────────┼────────────┤│ 合 計 │ 6,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