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魏玉英
~B法院書記官 田汲雷┌───────┬─────────┬────────────┐│項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註│├───────┼─────────┼────────────┤│ 裁判費 │ 29,337 │ │├───────┼─────────┼────────────┤│ 送達郵資 │ 705 │原繳1614元,已退909元 │├───────┼─────────┼────────────┤│ 測量費 │ 80,000 │ │├───────┼─────────┼────────────┤│ 法官差旅費 │ 750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 │├───────┼─────────┼────────────┤│ 合 計 │ 4,5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