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英志
~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項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裁 判 費│ 一○、八四七│ │├───────┼─────────┼──────────────┤│送 達 郵 資│ 一七五│原繳三九○元,已退二一五元 │├───────┼─────────┼──────────────┤│測 量 費│ ○│ │├───────┼─────────┼──────────────┤│本件送達郵資 │ 一○二│ │├───────┼─────────┼──────────────┤│合 計│ 一一、一二四│ │└───────┴─────────┴──────────────┘